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人民法院审判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对人民法院的自我监督制约机制、手段和措施进行大胆地探索、创新与改革,使法院的自我监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实效化的轨道。
其主要做法,一是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加大内部监督力度。
洛阳中院以强化内部监督、搞好外部衔接为中心,先后从审判执法、廉政建设、思想教育和信访接待等不同侧面,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并相应加强了自我监督工作。
为了解决立案复查阶段的暗箱操作问题,洛阳中院在立案工作中推行听证制度,改造了以往复查案件与申诉人一方见面或不见面,与被申诉人根本不见面也不通气的情况下作出驳回申诉或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作法,杜绝了立案时办关系案、人情案的情况发生。
二是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不断强化社会监督。
洛阳中院针对以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活动,真诚地接受监督。另外,洛阳中院对于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前向社会发出公告,开庭时允许群众旁听,并允许新闻单位如实报道。
三是经常监督与临时性监督相结合,适时开展临时性监督。
洛阳中院适时开展临时性监督活动,努力通过对监督者的再监督,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确保司法公正,针对刑罚执行情况,全市进行了集中自查和抽查,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判决后未交付执行以及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案件,则认真排查,由专人负责,一案一表,进行审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改正。